含義:
1、買賣婚姻是指婚姻關(guān)系以外的第三者(包括父母)以索取大量財物為目的,威脅強(qiáng)迫他人締結(jié)的婚姻。
2、我國法律是禁止包辦、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,并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。
3、買賣婚姻屬于可撤銷的婚姻。因脅迫結(jié)婚的,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(jī)關(guān)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。
如何判刑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四十條
拐賣婦女、兒童的,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處罰金;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,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(chǎn);情節(jié)特別嚴(yán)重的,處死刑,并處沒收財產(chǎn):
(一)拐賣婦女、兒童集團(tuán)的首要分子;
(二)拐賣婦女、兒童三人以上的;
(三)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;
(四)誘騙、強(qiáng)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;
(五)以出賣為目的,使用暴力、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、兒童的;
(六)以出賣為目的,偷盜嬰幼兒的;
(七)造成被拐賣的婦女、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、死亡或者其他嚴(yán)重后果的;
(八)將婦女、兒童賣往境外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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